1.医疗费用:按实际费用计算。法院一般按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医疗费用计算。整形手术和植皮费用可纳入医疗费用范围。
2.后续治疗费用(固定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一般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医疗证明或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特殊情况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3.住院伙食补贴:省内每天100元。
4.营养费:(交警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参照医院的医疗记录簿。诊断证明。确定出院医生的建议或法医鉴定结论,一般从500元到1000元不等。未注明加强营养的,法院一般判决500元一级。
5.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或员工,参照长沙市从事同级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计算每天约70元.80元.90元.100元(事实上,医院护理人员的收费标准远高于法院的判决标准,如果双方要求护理人员每天计算120元至150元,通常很少获得法院的全额判决赔偿)。
6.残疾赔偿金:(交警队直接根据受害人户口的性质计算,法院的诉讼判决一般结合受害人是否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在城镇的,残疾赔偿金可按城市标准计算。)农村居民标准:10060元×20%×20=40240元城镇居民标准:26570元×20%×20=106280元。
7.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实际金额根据被抚养人人数确定):(交警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
8.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计算到固定残疾的前一天。
9.交通费用: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约500元至3000元。如果没有交通费用票据,长沙地区法院一般判决每级500元左右。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