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工作延误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接收情况确定。工作延误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残而继续工作延误,工作延误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延误费用。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同一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者能否负担得起,就是实施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2.1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工作延误费=工作延误时间(天)*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2.2受害人无法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定型标准):工作延误费=工作延误时间(天)*相同。上一年类似行业员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同。类似行业判断标准:①产业分类标准;②同一行业的社会评价标准。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在实践中,一般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对辖区相关数据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省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指标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