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及其亲属是否也可以在民事赔偿后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答复》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竞争时,伤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并向司机索赔,即双重赔偿。但在许多地区,没有规定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的顺序,只有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支付。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造成事故伤害,并按照有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符合工伤或视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工伤待遇应区分待遇项目,分别支付方式,原则为:
(1)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设备配置更换费用,只能按实际金额支付,按照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支付,不能重复支付;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标准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贴、医疗交通住宿费、停工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只能获得相应的事故伤害处理规定,不能重复支付;
(3)属于赔偿性待遇项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项目没有竞合规定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