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驾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银行账户、责任证明、维修发票、赔偿证明,如涉及人身伤害、医疗发票、伤者身份证、残疾鉴定。应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当地居住证(如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用发票、后续医疗费用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发票;

(6)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有);

(7)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据;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有);

(10)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如已鉴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簿,并根据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有);

(12)根据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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