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打开误工证明;家庭出具的误工证明也可以证明护理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工作延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残疾确定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设备的情况确定护理水平。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4)陪护费: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工作延误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理人员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受害人出院后,需要护理的,应当按照治疗医院的证明确定残疾等级。残疾设备的费用应同时考虑。
4.《工伤保险条》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大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本不能照顾好自己。生活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或生活部分不能照顾自己三个不同的等级。其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