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未达到残疾程度,伤者可以索赔7个项目: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2.因交通事故致残的,除第一条的费用外,还可以要求以下补偿项目(6):残疾辅助设备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以下六项费用: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和失业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