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医学和法医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检查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标准,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不属于轻伤的损害。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当根据外部因素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和后果,包括当时的损害、损害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或者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件,查阅案件档案,并配合相关单位的病历和调查。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五章头颈损伤帽筋膜下血肿头皮撕裂伤口面积20平方厘米(儿童10平方厘米);头皮创伤性缺陷面积10平方厘米(儿童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尖锐器伤口累计长度达到。

8厘米,儿童达。

6厘米;钝器伤口累计长度为6厘米,儿童长度为4厘米。第七条颅骨简单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证实存在短期意识障碍和遗忘。第九条眼睑损伤(1)影响面部或功能;(2)眼眶简单性骨折;(3)眼泪损伤和功能障碍;(4)眼部结构损伤,影响面部或功能;(5)损伤导致视力丧失,眼睛矫正视力丧失至0.7以下(损伤前视力丧失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丧失至0.5以下(损伤前视力丧失0.3以上);原单眼视力低,损伤后视力丧失1级。轻度视力缺陷;(6)创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1)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2)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形状或功能。第十一条耳损伤(1)耳廓损伤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到一耳的10%,或两侧耳廓缺损达到一耳的15%;(2)创伤性鼓膜穿孔;(3)外耳道损伤导致外耳道狭窄;(4)耳损伤导致一耳听力下降41分贝,两耳听力下降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1)嘴唇损伤影响面部、发音或进食;(2)牙齿脱落或断裂超过2颗;(3)口腔组织、器官损伤、语言、咀嚼或吞咽功能受到影响;(4)垂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颧骨折或上下颌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导致张口。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cm。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伤口长3.5cm。

(儿童达

3cm),或伤口累计长度5cm(儿童4cm)或颌面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下明显疤痕,单条长度。

3厘米或累计长度为4厘米;2平方厘米或3平方厘米;影响面部的色素变化为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导致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部和功能。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的单个伤口长度达到。

5厘米或累计伤口长度。

8厘米。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有窒息迹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喉咙、气管或食道损伤。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的6%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和皮下组织的单个伤口长度为10厘米。

(儿童达

8cm)或伤口累计长度为15cm(儿童12cm);伤害感觉神经、血管和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创伤性缺损必须植皮。第二十三条手部损伤(1)1指骨(不含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2指骨线性骨折;(2)缺少半个指节;(3)损伤后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有限或侧面不稳定;(4)舟骨折、月骨脱位或掌骨完全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1)2趾骨折;(2)缺少一个脚趾;(3)2个脚趾骨折;(3)2个脚趾骨折;(3)2个脚趾骨折;(3)2个脚趾骨折;2个脚趾骨折;(3)2个脚趾骨折;(3)2)2个脚趾骨折;(3)2)2个脚趾骨折;(3)2)2个脚趾骨折;2个脚趾骨折;(1)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疤痕挛缩导致关节功能障碍和躯干损伤。第四章躯干损伤。第二十八条躯干部伤口应当与第二十一条进行比较。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伤,不损伤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大面积简单的皮下气肿,无呼吸困难。第三十一条胸部被挤压,出现窒息迹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

(单纯肋骨线性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损伤确认胃、肠、肝、脾或胰腺挫伤。第三十六条创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两周以上。第三十七条会阴软组织挫伤10平方厘米。

(儿童酌情减少)或血肿不能在两周内完全吸收。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导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陷、畸形;阴囊撕裂损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睾丸一侧脱位、扭转或萎缩。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伤口长度达到。

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第四十条创伤性肛裂、肛瘘或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子宫或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受伤导致孕妇不可避免地流产。第四十三条创伤性脊柱骨折或脱位;创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创伤影响脊髓功能,可在短期内恢复。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其他损伤烧伤。

(1)烧烫伤占表面积浅2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

(2)头、手、会阴两度以上烧伤,影响外观、外观或活动功能。

(3)呼吸道烧伤和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应当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应当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导致的异物留在深软组织中。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较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较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化学、生物损伤,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或者部分功能障碍造成轻微损害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不符合本标准的,不得简单加为轻伤。如果三种(类)损伤接近本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规定的各种数据标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包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健康的法医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轻伤的鉴定标准仍然非常详细。在这里,我们应该仔细比较我们自己的情况。此外,应特别注意,一旦受伤,应到指定的伤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国家法律认可的有效鉴定报告。

相关法条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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