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种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驾驶员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高速公路上。如果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的。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行人与静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一方应当在车辆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承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双方都不负责交通事故,双方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7)如果不能确定事故责任,双方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