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单中随机选择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避免不回避,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有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的因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