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时,可以增加担保人,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的,由担保人赔偿。但是,法院将根据案件的需要增加其他借款人或担保人。一般来说,如果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而贷款人只起诉担保人,法院需要增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在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增加,也可以不增加。
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或贷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显示担保人的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断为担保人,贷款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贷款人一方,当借款人有其他担保人在上述合同或文件上签字时,必须明确担保人的身份,以免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