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私人贷款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常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经常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