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区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起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接受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被驳回上诉的,被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申诉管辖权的,不影响被起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权是上下级法院在一审案件中的分工。被起诉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通知双方,但不作出裁决。
被诉法院拒绝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报告并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被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被诉法院拒绝移送并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被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行为人起诉时,应当确定提起诉讼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依法不受理的,人民法院将通知起诉人,但法院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的,可以移送案件,或者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