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件。确需延长的,可以延长至30延长到30天。复杂、困难案件的鉴定期限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经客户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天。法医精神病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般应在验收之日起60天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