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有权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可以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和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拒绝接受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以提出上诉的裁定包括不接受、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