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类型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划分。同居当事人是否已婚的,具体类型如下:
1.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男女在同居前没有结婚,同居不涉及他人的婚姻。另一种情况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同居前结婚,但婚姻关系在同居时已合法终止。他们的同居也不涉及他人的婚姻。
2.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是指同居一方或双方在同居时有合法的婚姻。这种同居现象主要表现在金屋藏娇、养情妇、养小秘密、包二奶等。
3.其他同居。
还有一种同居关系,虽然不是根据同居当事人是否结婚来划分的,但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同居关系,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造成的同居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因此,这种关系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