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图外。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借的债务,另一方未签字,只要另一方未承认,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就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的共同意图,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