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属于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已经生活在一起,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属于事实婚姻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属于其个人;
2.原则上,双方应平均分配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1994年2月1日以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而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双方应首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并有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财产的,可以按各自比例分割共同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如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等),属于个人,无权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