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一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协调和合作。此外,双方的合作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这是必不可少的。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双方都有权作为配偶与对方同居,另一方有义务与对方同居,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共同睡眠、食物和互助。一方没有理由拒绝履行夫妻之间的性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性义务,甚至可以看作是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冷暴力)。
虽然新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性婚姻可以判决离婚,但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旧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一方有法律禁止结婚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离婚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法律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