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条件。通过登记等程序,取得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因此,婚姻登记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婚姻作为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随意行动。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其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本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日期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镇、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后,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允许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