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使没有工作收入,在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仍应当支付抚养费,或者用其财产折扣子女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第九条规定,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折扣子女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