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监护权的所有权一般符合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她可以和父亲住在一起: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之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一起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以许可。
3.父母要求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与孩子一起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孩子一起生活。
4.父亲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们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子孙女或孙子孙女的,可以作为孩子与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5.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或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