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2.未声明销售不合格商品的;3.延期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租金;4.如果存放的财产丢失或损坏。

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诉讼时效。自暂停时效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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