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包括当事人支付的注册费、检查费用、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整形手术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据、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调解前的实际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季节性标准计算。
2.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残继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前一天。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人员的,按照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如果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合理的护理期限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用根据当事人和必要陪护人员因医疗或转院而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超过三人)。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5.住宿费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贴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7.营养成本是指当事人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成本,以协助治疗或尽快恢复身体。营养费用根据当事人的残疾程度和医院的意见和营养费用证明确定。
8.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按当事人残疾等级计算,按照北京市统计局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发生后,容易对行人造成严重伤害。相关情况需要由交警部门根据实际原因确定。最终赔偿也应根据责任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相关情况处理不清楚,可以咨询司法机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