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司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查和鉴定的,应当在确定鉴定结论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下列内容,并作出审查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