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的,民事诉讼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2.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与人体无关的损失,诉讼时效为两年。
3.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人身伤害,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4.但在一年内未结束治疗或者一年内未确定残疾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应当暂停诉讼时效。从暂停时效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也就是说,剩余的六个月将从治疗结束之日或固定残疾之日起继续计算。本书认为,仍在治疗且尚未确定残疾的,应当属于《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5.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损害,如创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肝、脾、肾挫伤导致延迟出血等,诉讼时效自隐性损害确诊之日起或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自收到调解结束之日起按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双方协商后逾期不履行的,自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7.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后,受伤人员有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可以起诉治疗后遗症造成的相关费用,诉讼时效自后遗症诊断之日起或者医疗部门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之日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