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支付诉讼费,并在支付费用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不接受裁决。拒绝起诉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受理后,安排开庭,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提前3天公告;
3.审判。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和质证。通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出示证据、物证和视听材料;双方对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签署调解书后生效(注:现修改,只要签署调解书,而不是收到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作出裁决;
7.判决同意裁判,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判文件中确定的义务,或者向我院通知法院申请执行;不同意裁判,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