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救援义务和逃避责任调查。这种动机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事故犯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但只有在逃逸行为方面,才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知道事故行为,并有直接的逃逸犯罪意图,才构成交通事故后的逃逸。因为从主观的角度来看,犯罪的恶意性很小,是对现场后果的恐惧。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仍然是直接和故意的。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行为人都必须知道他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2)客观方面: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是确定行为的客观方面。交通事故发生后逃跑的。
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了在五种情况下逃跑的行为。这可以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作为交通事故犯罪量刑的加重情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以前的行为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或者虽然有交通违规,但违规与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只承担相同的责任或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结果未达到交通事故犯罪的基本定罪标准,或者在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中只造成一人重伤,但没有酒后驾驶、无执照驾驶、无执照驾驶解释,即使行为人事后逃跑,也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跑。
(3)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的空间因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虽然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有些是不可能逃跑的),但他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或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害怕逃跑,虽然主观和客观方面都符合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的组成,但也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在学术界,一些学者认为交通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处理不应过度,具体把握规模也应宽不应严格,因此有必要限制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
如果肇事者在肇事逃逸后购买了汽车,他可以首先找到现在的车主,并通过现在的车主找到原来的肇事者。原肇事者对事故给予相关赔偿。如果找不到原肇事者,只能通过交警部门对此人进行通缉,逮捕后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