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40%的责任,首先要区分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前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双方的责任比例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过错行为的作用力综合确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应在行人之间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则应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高速公路上,如果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发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8)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静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