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第一种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驾驶员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高速公路上。如果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的。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行人与静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一方应当在车辆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承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交通事故事故,各方不负责的,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7)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赔偿一般由肇事者和受害者协商,如何赔偿取决于案件的责任,只要主要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较多,因此,案件处理有法律依据,不同情况处理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