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护理费用。残疾用具费用。工资不足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相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后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所支付的死亡赔偿或者残疾生活补,已经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或者一次性残疾补贴。但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或者残疾生活补贴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或者一次性残疾补贴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补足差额。
3.员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上述两项相关待遇外,还可按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4.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关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