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医疗费用和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失业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3.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增加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4.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

5.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转移、复印司机、车主、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为保险理赔、协商调解、司法鉴定、诉讼赔偿做准备。

6.治疗结束和鉴定时间的确定是指临床医学一般认可的病理变化在临床治疗后完全或部分恢复并保持稳定的时期。如果治疗结束意见不一致,受害人及其近亲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具有残疾鉴定资格的法医中心申请,以确定治疗结束。

7.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损伤并发症的治疗结束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残疾鉴定。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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