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受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金额不一致的,双方应当进一步证明各自的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没有足够的证据,金额差额不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维修费用;金额差异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
被保险人要求根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当证明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的维修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交通事故第三方责任保险纠纷外,其他相关车辆人员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不得纳入案件审判范围。车辆维修损失的确定应以确实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
损失订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维修费用是实际维修费用的基础。损失订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双方应当进一步证明各自的主张,并作出合理的解释。双方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对方的证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