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造成事故伤害,并按照有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符合工伤或视为工伤,劳动安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工伤待遇应区分待遇项目,分别支付方式,原则为:

(1)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设备配置更换费用,只能按实际金额支付,按照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支付,不能重复支付;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标准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食品补贴、医疗交通住宿、停工期工资、护理费项目,按照有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得到相应赔偿的,不能重复支付;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待遇项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项目没有竞合规定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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