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通过什么委托方式,伤者都应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接受。材料越充分。完整性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公平、公平、合理的伤残水平。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总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
6.X片.CT及诊断报告,早期损伤及治疗结束后;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残疾鉴定委托书(因调解需要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进行伤残鉴定的,应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说明治疗未结束或出院的伤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