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鉴定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当事人需要残疾鉴定时,到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公民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失业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