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引起的人类残疾。包括: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异常及其生命。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不同程度地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从一级(100%)到x级(10%),每级相差10%。

处理交通事故的人身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及CT.x片及治疗结束后的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及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评估过程中,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估人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公民申请时,应当首先向有关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本部门符合鉴定条件的,可以指定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或者医生对法医问题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在场,并提供相关的伤害信息,包括图像报告、x光片、ct片、伤害、照片、证人证言等。

相关法条

1、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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