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此设立诉讼的人被称为原告。
被控侵犯原告权益的一方,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经法院通知应诉的,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目标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利益,参与他人之间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以他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有证人、鉴定人等利益关系的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是不同的。
在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单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特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一审程序的,称为原告和被告;适用二审程序的,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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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