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六)恶意串通被执行人,捏造债权或者优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担保物权;

(七)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为理论。

"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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