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劳动合同根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当时签订的各个方面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表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提前通知工作地点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显然会影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因此,如果劳动合同在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未来的工作地点会发生重大变化,则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