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述离婚应当到被告居处地申述立案,假如被告居处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述立案;假如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情形之一的,到原告居处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述立案。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纳强制性教育办法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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