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市房屋的非法建设,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乡镇房屋的非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认定。非法建设的认定不同于非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房屋的程序,还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密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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