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