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换。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用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的房屋交换产权,因此被拆除的人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产权交换时,双方交换的房屋面积基本相等,按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计算。
(2)作价补偿。
拆迁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格,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损失。房屋拆迁价格补偿时,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
(3)产权交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对于非住宅建筑,偿还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额;偿还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原建筑面积不足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新结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