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成为房屋征收主体(即征收人)。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在新条例实施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需要征收房屋时,需要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决定,而不是旧条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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