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多出的房屋拆迁时是否给予拆迁补偿,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认定: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2、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

3、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4、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5、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以上五种情况是可以在拆迁中要求按照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除此之外,多出的宅基地相关部门有权不予确权并回收。

相关法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是以户数为标准确定宅基地的数量,农户一家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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