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批程序

1、批准机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只能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2、发布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

3、征询村民的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同时告知村

委会和村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实地调查与登记,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二、批复后的补偿、安置

1、张贴征地公告

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张贴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和批准

相关法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即三十五公顷以下的耕地、七十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的征收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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