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根据《城市住房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拆迁公共租赁住房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内的其他居民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本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屋产权交换。
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来确定。因此,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终止合同的,由被拆迁人支付装修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
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