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重新承受土地的;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项目开发的;

4、财政部或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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