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位置登记、农业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根据征地补偿综合计算标准的区域划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中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范围,每2-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现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土地审查。
区类具体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进行定价。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
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