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行业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目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般来说,区分麻将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客观地看是否有聚众赌博,虽然前者多次参与麻将,但输赢不大,或者提供场所、赌具,但行为人不盈利,或者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如茶、空调费),不能认定为赌博犯罪;后者是组织,吸引多人赌博,主要是为了赚钱而不是娱乐、娱乐,人数多,赌博金额大,组织者从中获利,应认定为赌博犯罪。从赌博行为的角度来看,一般麻将的目的是休闲娱乐,一般是公开的,数量不具体,主要在亲友之间;赌博犯罪在行为方式上,一般是秘密的,通常在小范围内,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赌徒和服务人员知道,其赌博场所,通常是临时租赁或借用他人的房子,或在自己的家里,或酒店。主观上,一般麻将主要是为了娱乐、休闲、娱乐,输赢财产少;赌博是为了盈利,或赌博是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
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是区分赌博中的违法行为,赌博犯罪和娱乐活动的关键确定是否有以营利为目的,应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盈利的方式来判断。赌博犯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聚众赌博,以赌博为行业,开设赌场,其行为的目的是获得大量的钱或其他财产。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赌博犯罪的盈利方式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聚众赌博、抽头渔业利润;(2)直接参与赌博利润;(3)开设赌场获得非法收入;(4)组织中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资金较大,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赌博行为或者与赌博有关的违法行为,依照《公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规定,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化娱乐活动的界限,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少量财产输赢的娱乐活动,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固定场所和服务费的经营行为,不得以赌博论处。《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亲属不得处罚打麻将、打扑克等有财产输赢的娱乐活动;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打麻将、打扑克等少量财产的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应进一步加强可操作性。俗话说,输钱总是为了赢钱。然而,对于一些花了很多钱的土豪劣绅来说,他们参与赌博可能只是为了追求刺激和展示自己的身份。他们是否盈利并不重要。因此,应进一步细化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提高司法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